原告刘某从2004年开始进入被告某公司上班从事炉工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被告以原告多次喝酒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刘某书面辞退。刘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A公司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委未支持仲裁请求,刘某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放公司规章制度文本,被告以原告违反其本人不知情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其已经告知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并提交原告在2011年亲自书写不再喝酒上班的保证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多次在喝酒上班,明显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另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上班前喝酒明显会影响工作,被告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