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单位职能职责: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
二、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概况:
收入包括公共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收入;支出包括保障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等。
(一)收入预算。2015年收入预算数1956.53万元,其中:市本级一般预算拨款1781.53万元,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175万元。收入总计1956.5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支出预算数1956.53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602.65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8.88万元(住房公积金),其他支出0万元。
1.基本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1691.53万元,系保障本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11.3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3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48.98万元。)
2.专项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265万元,主要用于法官培训、文化建设专费、案件评查专费、临时工工资、非税收入成本返回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总计13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8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
附表:1.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三公”经费预算表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3 | |||
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 |||
单位名称: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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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
1781.53 |
一、公共安全支出 |
1956.53 |
经费拨款 |
1781.53 |
法院 |
1956.53 |
二、非税收入拨款 |
175 |
行政运行 |
1602.65 |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175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265 |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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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88.88 |
三、专项收入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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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收入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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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保障支出 |
88.88 |
五、上级补助收入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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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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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收入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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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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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
1956.53 |
本年支出合计 |
1956.53 |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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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结转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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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转和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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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计 |
1956.53 |
支出总计 |
1956.53 |
附件4 | |
2015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名称:市法院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计 | 136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0 |
2、公务接待费 | 86 |
3、公务用车费 | 50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50 |
(2)公务用车购置 | 0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