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新化县某酒店前的一辆牌照为渝FG5888的奔驰车,有人用弹弓将该车的后挡风玻璃打烂,尾箱内的10条天子牌香烟、鄂尔多斯羊毛衫、杉杉西服等财物被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11860元,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维修费8997元。谁盗走了车内物品呢?公安干警通过侦查,发现车旁边地面上、车身上、车尾箱及一个塑料盒上有血迹。提取血迹经DNA检验,并通过DNA数据库比对,结果与某戒毒所的戒毒人员贺某的DNA一致。经讯问,贺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新化法院经审理查明,查清上述案件事实,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贺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新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