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袁某(另案处理)对某镇集市上赶集卖干鱼的老头张某某谎称自己是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月薪3000元雇请张某某看守材料为名,将张某某骗至同伙人彭某和刘某挖“宝”的山上。彭某当着张某某的面,用遥控按响探测器,造成发现地下有“宝物”的假象。刘某、袁某立即用锄头挖地取“宝”,趁张某某未注意,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御赐金牌”扔进坑里再拾起来,说是挖到了“宝物”。彭某当即假装打电话给在台湾做珠宝生意的表哥,询问 “御赐金牌”的价格,声称其表哥愿意出200万元购买。接着,彭某又假装打电话给长沙机场,声称没有去台湾的飞机了,只能租用专机,需要包机费68000元。彭某等人以包机费不足为由,向张某某借钱,并表示事成后同意平分“御赐金牌”卖出所得的钱。张某某信以为真,回家提取21200元现金交给了彭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刘某主动自首,并退赔了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新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数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彭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