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催人奋进的法院文化氛围,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机械模仿、缺少创新,将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文体建设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做好“四结合”,构建文化建设新常态。
(一)法院文化建设要与建设学习型法院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学才能上进。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我们的干部要上进,我们的党要上进,我们的国家要上进,我们的民族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古人云:“为政之道,贵在用人。有非常之人,方能干非常之事,干非常之事,才能建非常之功,要培养出非常之人,唯有学习,要重用学习之人。”法官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深刻的人文关怀精神,高度的廉洁自律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深刻领会立法原则和精神,在法律滞后和法律有空白的情况下,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空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做到这些,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深厚的法律功底,敏捷的思维,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学习。每一个法官,首先必须树立全面学习的观念。既要学习法律知识、人文科学,又要学习自然科学,通过全面学习做到博而专、精而深。其次,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要将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真正使学习成为生活、人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还要树立知行合一的观念,要学以致用,通过所学知识的运用提高才干,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要注重培养法官信仰法律、精通法律、宣传法律的良好职业素质。信仰法律,把法律作为自己的第二生命,心有正义守,廉洁公正,实现法律的目的。刻苦钻研法律,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的审判技巧,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解决各种社会纠纷。
(二)法院文化建设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相结合
重点是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现代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性规律的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或理念,法治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和权力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观念,法治要通过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来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重视法官精神素质的培养,要求法官队伍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平等、中立、居中裁决等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要注重司法为民理念的培养。司法为民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为民就是心中装着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有经济困难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无钱的群众能打得赢“官司”。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就是要加强对法官爱民、亲民、护民、利民意识的培养。对干警进行“心中无群众,不配做法官”的教育,时刻提醒干警千万不要忘记“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以中国千年文化结成的古训教育干警,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心系百姓、多办利民之事,永远不能忘记人民群众是衣食父母,不能忘记人民群众的辛苦、清苦和疾苦,不能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以文化的形式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注重司法礼仪,对待当事人要热情、有礼、有节,使当事人在得到权利保护的同时,受到人格尊重;注重吸收现代司法文明的成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采取更多便利诉讼的措施,使弱势群体在诉讼活动中受到充分保护;实行人文关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把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使法院文化建设具体为一项项便民、利民的措施,一件件爱民、护民的实事。
(三)法院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法院文化既是一种文化现象,又是一种管理理念,渗透在法院的一切管理之中,是以管理为目的和以文化为载体的管理理论的有机结合,在司法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规范法官群体行为的各种制度规范。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约束法官的行为,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使法官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质、德化于社会。法院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依靠规范去促进。要通过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法院的各项工作,约束全体干警的行为。同时要善于做好深入人心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对广大 干警真正给予关心,思想上给予关怀、情感上给予理解、心理上给予疏导、生活上给予温暖,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人心的作用,使干警从内心深处切实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想、端正作风、培养习惯、激发斗志、提高工作效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提高设法院文化的积极性,使法院文化建设向着高品位、高质量、高水平的方向持久地发展下去。法院文化建设中,在充分发挥制度规范作用的同时,还应注重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在制度创立过程中要“以人为本”,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功能去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体现出人本主义精神,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构建法院的价值观。因此,法院管理制度要使法官能体会到自身的职业尊荣感,使制度的规范作用、强制作用与激励作用达到良性互动。
(四)法院文化建设共性与个性相结合
既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又要蓄容包纳,丰富内涵。主要体现两个层次,一是法院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的共性与个性;二是各法院文化之间的个性和法院系统文化的共性。只有做到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承认和接纳社会文化的优良部分,吸收和借鉴其他法院文化建设的先进成果,不断丰富、充实和创新法院文化的内涵,才能使法院文化与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才能真正构建起先进的基层法院文化。
法院的文化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长远规划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懈探索与努力。我们相信在“四个结合”的指引下,法院文化建设定能发挥其弘扬现代司法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