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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原鑫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樊正华集资诈骗及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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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黎平 俞永清  发布时间:2015-04-24 16:38:21 打印 字号: | |
  • 宣判现场
  • 被告人樊正华

2015424下午330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正华集资诈骗及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樊正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樊正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11月,被告人樊正华为顺利向社会融资与毛某某、王某某等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娄底鑫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信投资公司),樊正华任总经理。20091月至201211月期间,被告人樊正华以金宝灵塔园公司墓地扩建、鑫信投资公司资金周转、对外投资等为名,以支付1.8%-4%的月利率为诱饵,承诺按月支付利息,保证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取回本金,先后向被害人肖某某、罗某某、颜某某等8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317万元,用于偿还其前期借款本息、购买奥迪车及高息转借给他人用于赌博、加息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价等,实际诈骗1573.588万元。201211月,被告人樊正华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本息,与其妻离婚后逃匿。另外,20118月,被告人樊正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分行申办了授信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信用卡一张,201211月,被告人樊正华因无力支付巨额集资款本息,使用该信用卡在娄底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恶意透支49.847604万元,并在套取现金后潜逃。20147月,被告人樊正华恶意透支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5.09274万元由他人代为归还。

娄底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樊正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正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正华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审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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