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唐某、李某均系吸毒人员,也是住得不远的邻居。三人或为吸毒时更有气氛,或为对获取的毒品互通有无,经常相互邀请对方到自己的住处一起吸毒。自2014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邀请李某在其住处吸毒10余次,被告人唐某邀请李某、袁某在其住处吸毒10余次,被告人李某邀请袁某在其住处吸毒20余次。2014年12月,三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抓获被告人李某时,还在其住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