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系新化县上梅镇人。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刘某利用担任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会计职务之便,在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等九家单位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私自虚开增值税发票93张,共非法获利352436元。
新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352436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系新化县上梅镇人。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刘某利用担任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会计职务之便,在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等九家单位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私自虚开增值税发票93张,共非法获利352436元。
新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352436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