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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圣人与法官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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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柱  发布时间:2015-03-17 14:45:03 打印 字号: | |

老子《道德经》五千言,文字古朴简约,义蕴博大深邃,太史公曾谓之“微妙难识”,何况我等今人!虽管窥蠡测,泛泛以求解,然“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其中意蕴,即使百味得尝其一,亦无碍私下窃喜。

法官是个特殊的职业,更注重个人品行的修养,需要完美的人格。司法者的职业特质赋予了法官审判权,自由心证边界的模糊使之更甚。奉法者强则国强,同理,奉法者善则法善,世人对法官的期许,是以“圣人”为刻度衡量的。《道德经》中的圣人,意指修身治世的完人,皆有“内王外圣”的理想人格,法官不是“圣人”,更不能拔高以求,但“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正是后辈承继先贤智慧、增其进益的路径之一。

抱道奉法。“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圣人坚守“道”,并以“道”为最高目标、最高准则来客观的认识、处理天下事,不带主观成见,不自以为是,不自我炫耀,不自高自大,则“天下莫能与之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的金科玉律,须终身坚守,审理案件时应摒弃案外因素的干扰和抛去内心非普世价值观念的影响,不断自我超越、自我完善,“以百姓之心为心”,矢志追求公平正义并以此为纲,进而行于大道。

崇俭去欲。“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老子认为,欲壑难填是最大的罪孽,不知满足是最可怕的祸患,贪得无厌最凶险,惟知足,才能常乐。在这个欲望沸腾的时代,法官时刻都面临着迷失自我的风险,更应该见微知著,谨守底线,“去甚、去奢、去泰”,尊律法,循常道,戒非分之想,戒过渡之举,戒奢华之念,少私寡欲,奉公守节。

至善慎事。“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故几于道”,至真至善的品行就像水,生养万物但不与之争,老子认为水已经接近道的境界了。法官应该具备水一样的品行,不断求真求善,内化于心,驱动自我司法良知的构建,“修己以敬”,以人为本,以民为重。在办案中,法官更要认真对待一个个案和每一个当事人,审慎理讼,图难于易,为大于细,慎终于始,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行不言之教”,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天之道,利而不害”,培育良好的个人修养是做好审判工作、塑造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形象的重要保证,百利而无一害。

来源:新化县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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