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张某向陈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为五年,月息一分五,按季付息。2014年12月,陈某见经济越发低迷,担心张某不能按约偿还本金,就以张某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提前清偿15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向陈某支付了到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张某承认经济出现了些许问题,但是自己有房产,有店铺,还本付息是没问题的,而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已经丧失清偿能力或者存在可能丧失清偿能力需要张某提前清偿借款以保障其债权的情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张某对陈某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且未出现需要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故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