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某与杨某是离异夫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实行AA制。卿某以要开煤矿为由向杨某的姐夫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念在是亲戚也就没有让卿某提供担保,只是由卿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卿某与杨某离婚后,李某多次找卿某,要求卿某提供担保,卿某拒不提供。于是,杨某找到卿某的母亲王某要求其为卿某的2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王某遂在原借据上加上了“我愿意为此笔债务提供担保”的字样并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杨某找卿某、王某讨债未果,将两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不知者无罪,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不知担保为何意,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合议庭认为,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又无证据证明李某有胁迫等行为,王某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担保合法有效,故依法判决卿某在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