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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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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30 14:55:17 打印 字号: | |

1、罪犯袁文凡,男,1967925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618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2232016222止。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于201272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5.4分,期内单项奖分13分,期内于2013272分,201433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文凡予以减刑一年。

2、罪犯李勇祥,男,1983416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31210作出(2012)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3252015924止。2013122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40.5分,期内单项奖分4.3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祥予以减刑七个月。

3、罪犯周立忠,男,198389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316作出(2007)邵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95201694止。200744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64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74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93.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8.3分,其中:于2013428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奖励分3分,2013819因劳动竞赛奖奖励分3分,2014217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3.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立忠予以减余刑。

4、罪犯李鹏,男,1972311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冷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11128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814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34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变压器加工劳作,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5.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4.5分,其中:于2013925日因爱卫奖奖励分3分,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刑一年。

5、罪犯袁新传,男,19683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洞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59202020919止。该犯于200658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01028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122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1119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变压器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5.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5分,其中于2013114因监管安全奖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新传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6、罪犯肖喜平,男,19737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二00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长铁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452017104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0114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723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1015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124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无重大违规。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7.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5分。期内共扣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喜平予以减刑十个月。

7、罪犯李颂财,男,197997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邵东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12192016218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46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加工以及数据线等电子项目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2.8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5分,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颂财予以减刑一年。

8、罪犯刘彬奇,男,1972122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4222016221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71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加工以及数据线等电子项目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5.9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6.5分,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彬奇予以减刑一年。

9、罪犯曹运林,男,199041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0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曹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7312017130止。20101018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1015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330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等电子项目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9.5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8分,其中于2014211因夹控危险分子奖奖励分4分;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运林予以减刑一年。

10、罪犯童达强,男,1974811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作出(1998)怀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怀中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该犯宣告的裁定,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五个月零二十六天,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23790.2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1999)湘刑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1999112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11123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124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616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819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122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33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无重大违规。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监内楼层值班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认真负责。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58.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 62.5分,期间于201318因实现“四无”奖4分;2013315因担任监内楼层值班员奖4.5分;201335因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4122因担任楼层值班员奖3分;20142112013年担任楼层值班员奖18分;2014331因评为2013年度优秀值班员奖3分。期内扣奖励分累计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达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1、罪犯何最喜,男,198211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1132015712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122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同时该犯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三课”教育,按时到课,上课认真听讲,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在劳动生产上,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在民警的管理下,生产任务完成较好,并多次获得单项奖分。经考核,截至20149月累计获奖励分36.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5.9分,期内无任何违规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最喜予以减去余刑。

12、罪犯周超群,男,1976815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0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1262018125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0810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518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814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325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同时该犯能够以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三课”教育,按时到课,上课认真听讲,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在劳动生产上,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在民警的管理下,生产任务完成较好,并多次获得单项奖分。经考核,截至20149月累计获奖励分80.1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超群予以减刑一年。

13、罪犯袁红胜,男,19889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3)新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48201647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82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0.3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0.1,201419月份担任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4.1分。期内无任何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红胜予以减刑一年。

14、罪犯李革修,男,19791226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O九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同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革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32日起201731止。于201022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723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41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虽然于2013124因私自接触新犯而被警告处分,但仍然不自暴自弃,能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16.2分,期内于2013124因监管安全奖奖励分3分,201325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10.5分,2013220因评为优秀互监组长奖奖励分3分,201379因投稿奖奖励分3.8分,201381因参加技能培训奖奖励分3分。2013124因私自接触新犯记警告处分一次并扣奖励分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革修予以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15、罪犯洪德雄,男,19723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OO十二月七日作出(2000)邵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迫卖淫、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1316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031122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3112220221121止。200698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316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1012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121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无任何重大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59.2分,期内于2014218因劳动竞赛奖奖励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德雄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6、罪犯曾汉云,男,1974218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原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作出(1997)娄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流氓、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二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1997)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判决,驳回曾汉云的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刘业朝的判决和对曾汉云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对曾汉云判决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曾汉云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1018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19991116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4218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7116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64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113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1217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26.9分,期内于2012224因监管安全奖奖励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汉云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7、罪犯姜志强,男,1973124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06)娄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051292019128止。于2006619交付执行。后因漏罪经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7)冷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其原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自2005129日起202068止。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071026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1117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122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18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无任何重大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5.1分,期内于2014214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志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8、罪犯沈禹名,男,199572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2013)雨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沈禹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沈禹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108日起2015814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雨湖区人民法院(2013)雨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判决。于2013925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无重大违规行为,能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3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禹名予以减余刑。

19、罪犯肖光华,男,1979102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2000元(已缴4000元)。刑期至2010810201729201168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1015减刑十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6.6分,期内奖奖励分共计18.7分,其中于2014214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5分,20142242013年下半年生产竞赛活动奖奖励分3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光华予以减刑一年。

20、罪犯刘叶祥,男,197351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2917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 2012年1月132016年2月16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2年9月29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刑期间能从思想上深挖自已的犯罪根源,真心悔过,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该犯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改造。该犯能认真学习和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并落实到自已的生活、学习和劳动中去。该犯能认真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无迟到旷课的情况,学习成绩较好。该犯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监区生产劳动,该犯作为生产人员,遵守劳动现场纪律,能够为监区节约成本,降低损耗,有效地控制质量,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多次获得奖励分。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97.5分,期内获单项奖分共计9.3分。其中2014224因“劳动竞赛”奖奖励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叶祥予以减刑一年。

21、罪犯肖春,男,1988912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7262016125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1229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0.1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5.5分,其中:于2014613因“及时汇报监管设施损坏”奖奖励分3分;20141124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共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春予以减刑十个月。

22、罪犯赵龙奇,男,1981524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14201613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71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3.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3.5分,其中:于20131125因夏季“三防”奖奖励分3分,20131231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3分,20141124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4分。期内共扣奖励分共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龙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23、罪犯梁巍,男,1984115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10232016322。交付日期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学好,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0.1分,期内共获得单项奖励分22.6分,其中于2014717因举报获得奖励分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4、罪犯黎雄赳,男,1983122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212122016311止。期内无上诉、抗诉。交付日期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学好,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0.5分,期内共获得单项奖励分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雄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5、罪犯李海平,男,19729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1999)娄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八万元。交付日期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2814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4113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813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316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刑期至2017913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51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1213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学好,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34.3分,期内共获得单项奖励分20.5分,其中:于2013125因普奖获得奖励分3分,201325因六类人员获得奖励分7.5分,20131231因六类人员获得奖励分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6、罪犯吕梦蛟,男,196882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为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516日起2015815止。于20131030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40.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分。期内共扣奖奖励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梦蛟减刑六个月。

27、罪犯卢虎,男,197081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桔华经济损失共计152223.41元,扣除已支付的107300元,余款44923.4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313日起2016312止。于201291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9.3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虎减刑一年。

28、罪犯颜敏,男,1988525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娄星区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73日起201632止。于201317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异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0.8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5分。期内共扣奖励分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敏减刑一年。

29、罪犯丁雄,男,197122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邵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合并前罪余刑五年三个月零一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6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39162022915止。于2005128交付执行。

      刑期异动:

 2008年9月9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15

2011117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1115

20121016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115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无犯罪故意,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线圈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42分。期内共获奖励分38分。共中201324互监组长奖6分,监管安全无事故奖4分,201335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4128互监组长奖12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雄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

30、罪犯曹剑,男,199062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由被告人曹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927作出(2010)湘高法 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曹剑的判决。刑期自2008121420161213止。于201171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64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1213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9.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5.5分,其中于2014128因担任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12,2014年4月11因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期内无任何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剑提请减刑十个月。

31、罪犯李桂普,男,1982510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12201611止。20139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2.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3.8分,其中:于2014117因六类人奖奖励分3.3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普予以减刑十个月。

32、罪犯冯雄伟,男,197196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1220日起2015419止。201428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23.1分。期内共扣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雄伟予以减余刑。

33、罪犯李希东,男,1957220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01302016129止。2012112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1.9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7.8分,其中:于20141152013年实现“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5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希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34、罪犯莫亚,男,1983526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922日起20151222止。201389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4.7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 9.8分,其中:于2014117因担任监舍组长和互监组员实现“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3.8分。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亚予以减刑十个月。

35、罪犯王荣,男,1977210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3262016925止。2012712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4122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1125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能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9.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1分,其中:于201423因实现“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3分;2014225因“6S”管理表现好奖奖励分3分;2014327因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予以减刑九个月。

36、罪犯易佳豪,男,19958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110201619止。20131112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能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8.8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7.5分,其中:于2014117因实现“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3.5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佳豪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37、罪犯曾顺慎,男,19866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89日起2015427止。20131228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23.7分。期内未获单项奖励分。期内共扣奖励分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顺慎予以减余刑。

38、罪犯张兴桂,男,197839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新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1128日起2015227止。201455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2.6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桂予以减余刑。

39、罪犯周洪海,男,1975517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在法定期限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220201624止。201261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能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6.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8.5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海予以减刑一年。

40、罪犯蒋智潮,男,197621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湘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刑期自201444201544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4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8.1分。期内无单项奖励分记录,也无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智潮予以减余刑。

41、罪犯肖展三,男,19941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同案犯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4212016120止。201379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1.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分。期内无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展三予以减刑十个月。

42、罪犯刘文斌,男,198556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0年四月二十七日做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维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志辉、李继武的定罪部分和上诉人付俊及原审被告人刘文斌、彭杰、雷涛、廖江波、马强的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刑期自200971320171230止。201084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51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12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30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7.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7分,其中:于2014232013年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6分;201422520136S奖奖励分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斌予以减刑十个月。

43、罪犯曾胜吾,男,1976112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 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曾胜吾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自20126142028613止。2013513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表现较好。在担任分监区值班员期间,能较好的配合民警做好各项工作,能较好的完成本职任务,能完成了民警安排的其它各项任务,该犯行为养成,遵规守纪表现较好。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8.4 分,期内共获奖励分10分。其中于2014112619月份六类人员奖9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胜吾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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