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袁文凡,男,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5.4分,期内单项奖分13分,期内于
2、罪犯李勇祥,男,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40.5分,期内单项奖分4.3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祥予以减刑七个月。
3、罪犯周立忠,男,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93.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8.3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立忠予以减余刑。
4、罪犯李鹏,男,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变压器加工劳作,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5.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4.5分,其中:于2013年9月25日因爱卫奖奖励分3分,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刑一年。
5、罪犯袁新传,男,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洞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变压器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5.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5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新传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6、罪犯肖喜平,男,
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长铁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无重大违规。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7.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5分。期内共扣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喜平予以减刑十个月。
7、罪犯李颂财,男,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加工以及数据线等电子项目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2.8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5分,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颂财予以减刑一年。
8、罪犯刘彬奇,男,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加工以及数据线等电子项目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5.9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6.5分,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彬奇予以减刑一年。
9、罪犯曹运林,男,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曹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等电子项目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9.5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8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运林予以减刑一年。
10、罪犯童达强,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无重大违规。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监内楼层值班等劳作,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认真负责。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58.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 62.5分,期间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达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1、罪犯何最喜,男,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同时该犯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三课”教育,按时到课,上课认真听讲,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在劳动生产上,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在民警的管理下,生产任务完成较好,并多次获得单项奖分。经考核,截至2014年9月累计获奖励分36.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5.9分,期内无任何违规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最喜予以减去余刑。
12、罪犯周超群,男,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同时该犯能够以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三课”教育,按时到课,上课认真听讲,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在劳动生产上,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在民警的管理下,生产任务完成较好,并多次获得单项奖分。经考核,截至2014年9月累计获奖励分80.1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超群予以减刑一年。
13、罪犯袁红胜,男,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0.3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0.1分,2014年1至9月份担任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4.1分。期内无任何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红胜予以减刑一年。
14、罪犯李革修,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O九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同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革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虽然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革修予以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15、罪犯洪德雄,男,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OO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无任何重大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59.2分,期内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德雄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6、罪犯曾汉云,男,
原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26.9分,期内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汉云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7、罪犯姜志强,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06)娄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无任何重大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5.1分,期内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志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8、罪犯沈禹名,男,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无重大违规行为,能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精英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3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禹名予以减余刑。
19、罪犯肖光华,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6.6分,期内奖奖励分共计18.7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光华予以减刑一年。
20、罪犯刘叶祥,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刑期间能从思想上深挖自已的犯罪根源,真心悔过,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该犯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改造。该犯能认真学习和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并落实到自已的生活、学习和劳动中去。该犯能认真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无迟到旷课的情况,学习成绩较好。该犯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监区生产劳动,该犯作为生产人员,遵守劳动现场纪律,能够为监区节约成本,降低损耗,有效地控制质量,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多次获得奖励分。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97.5分,期内获单项奖分共计9.3分。其中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叶祥予以减刑一年。
21、罪犯肖春,男,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0.1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5.5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春予以减刑十个月。
22、罪犯赵龙奇,男,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3.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3.5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龙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23、罪犯梁巍,男,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学好,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0.1分,期内共获得单项奖励分22.6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4、罪犯黎雄赳,男,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学好,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0.5分,期内共获得单项奖励分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雄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5、罪犯李海平,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学好,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34.3分,期内共获得单项奖励分20.5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6、罪犯吕梦蛟,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40.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分。期内共扣奖奖励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梦蛟减刑六个月。
27、罪犯卢虎,男,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9.3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虎减刑一年。
28、罪犯颜敏,男,
湖南省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
服刑期间刑期异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0.8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5分。期内共扣奖励分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敏减刑一年。
29、罪犯丁雄,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邵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合并前罪余刑五年三个月零一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6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
刑期异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无犯罪故意,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线圈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42分。期内共获奖励分38分。共中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雄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
30、罪犯曹剑,男,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由被告人曹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项目加工工种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9.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5.5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剑提请减刑十个月。
31、罪犯李桂普,男,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2.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3.8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普予以减刑十个月。
32、罪犯冯雄伟,男,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23.1分。期内共扣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雄伟予以减余刑。
33、罪犯李希东,男,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0
服刑期间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1.9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7.8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希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34、罪犯莫亚,男,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4.7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 9.8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亚予以减刑十个月。
35、罪犯王荣,男,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能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9.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21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予以减刑九个月。
36、罪犯易佳豪,男,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能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8.8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7.5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佳豪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37、罪犯曾顺慎,男,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23.7分。期内未获单项奖励分。期内共扣奖励分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顺慎予以减余刑。
38、罪犯张兴桂,男,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2.6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桂予以减余刑。
39、罪犯周洪海,男,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
服刑期间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能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6.4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8.5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海予以减刑一年。
40、罪犯蒋智潮,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8.1分。期内无单项奖励分记录,也无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智潮予以减余刑。
41、罪犯肖展三,男,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51.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分。期内无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展三予以减刑十个月。
42、罪犯刘文斌,男,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做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维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志辉、李继武的定罪部分和上诉人付俊及原审被告人刘文斌、彭杰、雷涛、廖江波、马强的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刑期自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7.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7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斌予以减刑十个月。
43、罪犯曾胜吾,男,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表现较好。在担任分监区值班员期间,能较好的配合民警做好各项工作,能较好的完成本职任务,能完成了民警安排的其它各项任务,该犯行为养成,遵规守纪表现较好。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68.4 分,期内共获奖励分10分。其中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胜吾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