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毛任军,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40.7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57.4分,其中:于2013年8月19日因二季度劳动竞赛奖奖励分3分,2013年9月10日因专项活动奖奖励分3分,2014年1月24日因投稿奖奖励分3.1分,2014年2月17日因“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8.2分,2014年2月20日因“6S”奖奖励分3分,2014年7月28日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6分,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任军予以假释。
2、罪犯聂波,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1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8月14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08.5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35.9分,于2013年8月19日因二季度劳动竞赛奖奖励分3分,2013年9月10日因专项活动奖奖励分3分,2013年2月17日因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4.9分,2014年2月20日因6S奖奖励分3分,2014年7月16日因评为优秀学员奖奖励分3分,2014年7月16日因获职业资格证奖奖励分3分,2014年7月28日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4分。期内共扣奖励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波予以假释。
3、罪犯伍玉湘,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20.6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30.5分,其中:于2013年4月28日因6S优胜单位奖奖励分3分,2014年2月11日因担任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11分,2014年2月18日因6S优胜单位奖奖励分3分,2014年4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期内无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玉湘予以假释。
4、罪犯段振兴,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面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2.9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8.6分,其中:于2014年2月18日因6S优胜单位奖奖励分3分,2014年3月6日因被评为优秀通讯报道员奖奖励分3分。期内无扣奖励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振兴予以假释。
5、罪犯刘银林,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作出(1998)双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银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邵中法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18日。2012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15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电子项目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82.2分,期内奖奖励分共计25.3分,其中于2014年2月14日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3分,2014年2月24日因2013年下半年生产竞赛活动奖奖励分3分,2014年4月1日被评为2013年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银林予以假释。
6、罪犯颜仲光,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 一0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月22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获得单项奖励,能够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没有违规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36.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48.3分,其中:于2013年1月25日因“12年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2013年2月1日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14分,2013年9月2日因“夹控危险分子”奖奖励分3分,2013年12月31日因“夹控危险分子”奖奖励分18分。期内共扣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仲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7、罪犯朱赐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潭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七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止。于201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3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75.8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65.5分,其中:于2012年4月25日因“互监组长”奖奖励分4.5分、6月25日因“强管理保增长”奖奖励分3分、12月27日因“劳动竞赛”奖奖励分3分、12月31日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9分,2013年1月23日因“四无”奖奖励分3分、1月30日因夹控和帮教他犯奖奖励分3分、3月5日评为2012年改选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4月16日因“6S”奖奖励分3分、4月28日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奖励分3分、9月7日因“专项活动”奖奖励分3分、10月29日“六类人员”奖奖励分9分。期内共扣单项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赐强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8、罪犯黄荣祥,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作出(1999)怀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1999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02年4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9月2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5月17日经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无犯罪故意,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线圈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205.5分。期内共获得单项奖励分39.2分,其中于2011年9月20日因队列比武奖奖励分3分,2012年11月16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奖3分,2013年2月4日监管安全奖4分,监舍四楼值班员奖4.5分,2013年2月25日夹控、思想帮教奖4分,2013年5月15日担任监舍值班员奖4.5分。期内共扣奖励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祥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9、罪犯梁细贤,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116.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16.5分,其中于2014年2月3日因2013年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5分,于2014年2月25日因2013年6S奖奖励分3分。期内共扣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细贤予以假释。
10、罪犯刘勇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1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8月12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 ,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数据线劳作,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 111.3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38分,其中:于2014年2月3日因2013年“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10.5分,于2014年2月25日因“6S”奖奖励分3分,于2014年3月27日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于2014年7月16日因获职业资格证奖奖励分3分,获优秀班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于2014年7月28日因“七个不发生”奖奖励分5.5分,期内无违规扣奖励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军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