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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原因不明,法院调解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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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燕璋  发布时间:2015-01-20 08:34:44 打印 字号: | |

夏季气温攀升,人很容易“上火”,车辆也很容易上“火”,而所谓的车“上火”指的就是自燃。近日,永丰法庭成功审理一起汽车起火索赔案件。

原告王某2013412在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由被告某汽车生产公司生产的小车一辆,该车于201482312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烧,车辆完全报废。

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轿车油路故障、驾驶内物件自燃、人为纵火、用火不慎、雷击引发火灾,不能排除轿车电器线路故障和发动机舱内部构件自燃引发火灾。原告向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请求赔偿,汽车生产厂家则坚称自身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不予理赔,原告遂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车辆起火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即车辆属自燃。考虑到车辆的构造较为复杂,自燃的因素又有很多,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还无法明确的认定车辆自燃的原因。目前我国能够做出此类司法鉴定的机构不多,其鉴定周期较长,鉴定费用也比较高。经法院多次组织三方协商,由被告某汽车生产公司补偿60000元给原告王某,由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补偿12800元给原告王某,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负。一起原告很“上火”的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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