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气温攀升,人很容易“上火”,车辆也很容易上“火”,而所谓的车“上火”指的就是自燃。近日,永丰法庭成功审理一起汽车起火索赔案件。
原告王某
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轿车油路故障、驾驶内物件自燃、人为纵火、用火不慎、雷击引发火灾,不能排除轿车电器线路故障和发动机舱内部构件自燃引发火灾。原告向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请求赔偿,汽车生产厂家则坚称自身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不予理赔,原告遂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车辆起火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即车辆属自燃。考虑到车辆的构造较为复杂,自燃的因素又有很多,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还无法明确的认定车辆自燃的原因。目前我国能够做出此类司法鉴定的机构不多,其鉴定周期较长,鉴定费用也比较高。经法院多次组织三方协商,由被告某汽车生产公司补偿60000元给原告王某,由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补偿12800元给原告王某,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负。一起原告很“上火”的案件,得以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