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化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段某某因销售假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3 年4月,黎某与陈某因车祸被严重烧伤,住院治疗6天后,因经济困难出院回家治疗。被告人段某某及其父亲携带其用祖传秘方采集中草药配制的药物给黎某、陈某治疗,共收取44300元。用药期间,陈某、黎某相继死亡。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由段某某投资经营的娄底市慈济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段某某及其父亲销售给黎某、陈某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对段某某进行讯问时,段某某推开民警逃跑,并使用不锈钢棍将两名民警打伤。经鉴定,两受伤民警均构成轻微伤。
新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段某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段某某的违法所得44300元,返还被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