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交通肇事积极施救 取得谅解减少赔偿
分享到:
作者:肖军晖 刘世琼  发布时间:2015-01-04 15:38: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在涟源法院的主持下,将第一笔赔偿款8000元交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严某,至此,一起差点付出生命代价的交通事故得到圆满调解。

2014710,原告严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经涟源市桥头河镇桥头山村叉路口公路地段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严某右颈部被三轮摩托车上的锐器划开一道深约2cm、长约20cm深达气管环的伤口,当即鲜血泉涌。李某察觉严某伤势严重,立即用手按住其受伤部位,并马上联系距离事发地最近的桥头河卫生院,要卫生院做好手术准备,随后,李某驾驶摩托车以最快的速度将严某送往卫生院。到达医院后,卫生院马上用止血钳为其止血,由于失血过多,而卫生院不具备输血手术条件,在经过包扎和止血后,卫生院安排急救车辆将严某送往娄底治疗。经娄底市中心医院诊断,事故造成严某右侧胸锁乳突肌离断、颈前甲状舌骨肌、胸骨舌肌离断,颈部血管破裂,严某在该院住院治疗15天后康复,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4427.76元。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核实后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

经鉴定,原告伤情需继续治疗费3000元、伤休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被告李某夫妻均是农民,家庭困难,全家仅靠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送货赚取生活费,因没钱,其三轮摩托车既没有上牌也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为原告支付过医疗费。原告严某伤愈后,多次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因借不到钱未予赔偿。原告无奈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2000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了解到被告李某对原告严某及时施救的情况后,法官针对被告的家庭情况和对原告的施救行为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原告对被告的施救行为表示感谢,被告也愿意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对原告进行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严某13000元,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后付8000元,余下5000元在2015210前付清。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李亚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