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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理难叙 五五分责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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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文超 张宁  发布时间:2014-12-29 10:49: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被告共同承担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2014323,原告黄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经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湖湘老厨门前地段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在横穿公路时发生碰撞,致使黄某受伤,并紧急送往县中医院治疗。被告李某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也未第一时间报警。事故发生的第二天,黄某致电交警大队报警,但事故现场已经遭到破坏,县交警大队认为无法确定双方责任,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情形各执一词:原告黄某认为被告驾驶电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也没有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眺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优先,也没有下车推行,且未及时报警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还向法庭提交了证明被告之责的证人证言;被告李某则认为原告应负全部责任,由于原告的车速过快撞上自己的车辆,通行时根本没有看见其车辆,并一一否定原告提交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两轮电瓶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黄某在没有中心线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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