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民三庭成功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年近73岁的高龄老人李某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的维权之路划上了一道休止符。
庭审中,被告彭某辩称,在事故发生后经双峰县交警大队主持,已与原告之子签订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66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李某起诉是不讲诚信,请求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年事已高,身体本身就存在很多病痛,花去的医药费并非都是治疗交通事故的伤痛,且原、被告双方此前已达成调解协议,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则称,调解协议是在其当事人伤残情况不明的情况下,非由当事人亲自签订的,属于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警大队主持的原调解协议是在原告李某伤情极其不稳定的情况下签订,非原告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二被告要求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7万余元,被告彭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