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该案的被害人李某有感情纠纷,2013年11月12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湘KXXXX”小车来到被害人李某家,并与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打了被告人李某某几个耳光,被告人李某某则用右手在李某左脸打了一拳,致李某下颌骨颏部骨折、左下颌骨升支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真诚悔过,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无不良影响,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