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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财产保全中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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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碧  发布时间:2014-12-04 13:40: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冷水江法院受理了陈某诉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肖某的工资。法院责令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拒不提供,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申请。

为什么不提供担保就驳回申请呢?财产保全因保全时间的不同,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此即诉前财产保全。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不提供即驳回。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诉讼中财产保全中的担保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则无需担保,而法院如果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则此担保就是必须的,不提供则驳回。

回到本案,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陈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即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责令陈某提供担保,陈某不提供,法院则依法驳回陈某的申请。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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