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表见代理 效力犹存
分享到:
作者:刘碧  发布时间:2014-12-04 13:37:16 打印 字号: | |

杨某向冷水江市某煤矿支付煤炭预付款70万元,委托第三人王某在此煤矿处从事调煤、装煤、过磅、押运、结算等事宜。20127月,该煤矿与王某结算,预付煤款尚余15万元。此后,杨某并未再委托王某调煤,但是没有告知该煤矿。20128月,王某擅自装煤7.8万元,并要求将余款7.2万元转入自己账户。杨某多次向该煤矿讨要15万元煤炭预付款未果,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该煤矿返还煤炭预付款1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煤炭预付款7.2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委托王某负责调煤、装煤、过磅、押运与结算工作,那么在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停止调煤的情况下,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是一直委托王某在管理调煤事宜。那么王某于20128月在被告处调的7.8万元煤炭,都应当视为是原告在被告处调的煤。因原告没有委托王某有收取现金的权利,故被告应当将剩余的预付款7.2万元返还给原告,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原告煤炭预付款7.2万元的责任,向王某支付的7.2万元可以向其另行追偿。而王某擅自调的7.8万元煤炭,原告可以向王某另行追偿。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为表见代理。本案中,因王某一直代表杨某在被告处调煤,杨某停止调煤后未及时通知被告,那么被告就有理由相信,王某一直是代理人。换言之,王某构成表见代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杨某要为王某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