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原告谢某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这已经是原告谢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妻子被告黄某离婚。11月20日,经冷水江法院法官调解,夫妻俩达成调解协议,决定好聚好散。
2007年8月,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女儿。2011年,因原告谢某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双方产生矛盾,经常吵架。2011年底,原告谢某离家出走。2013年,原告谢某回家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考虑到女儿的成长,被告黄某不同意离婚,法官认为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原告谢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再次起诉离婚。承办法官与被告黄某交谈后,得知被告黄某也已经不愿与原告谢某共同生活了,只是就小孩的抚养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达不成一致。之后,承办法官又与原告谢某进行了谈话,觉得双方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几次三番的调解下,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小孩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谢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原告谢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黄某70000元(当场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