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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延办证 法院判决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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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双飞  发布时间:2014-12-02 15:20:26 打印 字号: | |

201448日,原告余甲、余乙、余丙分别与被告颜某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约定三原告各自购买被告承建的毛易镇文化大楼1单元的一套房,价款均为9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被告代为办理,办证费用由原告支付,但没有约定办证的具体期限。合同签订之后,三原告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也于20145月份给付了房屋钥匙,但之后,被告一直无故拖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双方协商无果后,三位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三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集资建房合同,实质上是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价款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虽合同没有约定办证的具体期限,但被告仍应在合理期限内办好相关证件,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被告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三原告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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