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与被告奉某(男)是一对年轻夫妻,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当日便确认恋爱关系,见面仅四回的两人便领取结婚证。本以为找到彼此另一半的两人在婚姻关系持续仅两个月的情况下,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无法忍受的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官接收此案后,考虑到两人是一对刚踏入婚姻的年轻人,对油米柴盐的婚姻生活可能不适应,起诉离婚也许是一时冲动而非感情破裂,遂在立案当日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罗某告知法官自己与奉某领取结婚证之前,两人仅见面四回,对奉某了解不多,婚后共同生活才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巨大,整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自己已经怀孕六个月,本应愉快迎接新生儿的出生,但与奉某日日吵架,身心俱疲,两人已无挽回余地,愿意独自抚养小孩,希望法院能调解两人离婚。被告奉某也认可两人闪婚是轻率之举,本就不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争执中已消磨殆尽,同意两人离婚,对罗某腹中胎儿,尊重罗某自己的意见。在法官再三询问两人并当场征询双方父母的意见,双方均坚持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法官组织庭前调解,两人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