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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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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磊  发布时间:2014-12-01 08:38: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月18,被告人刘某某无证且酒后驾驶湘KW0613两轮摩托车途经三塘铺镇两头塘村地段时,碰撞同向在前方路边行走的行人戴某某,造成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7.9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及时将被害人戴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2014221,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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