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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促和解,被害人息访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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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磊  发布时间:2014-12-01 08:36: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曾某丙、朱某丁均被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2013年1月29,双峰县甘棠镇朱某甲(系福六公的后人)召集儿子朱某乙、朱某丙、被告人朱某丁和儿媳妇廖某某等人翻修与曾某甲家(系福四公的后人)共祖宗的老厅屋,与曾某甲、郭某某等福四公的后人发生纠纷。当天下午2时许,曾某甲与两个侄子曾某乙、被告人曾某丙来到朱某丁和廖某某开在甘棠镇的修理店家中,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朱某丁用店内的铁棒打伤曾某乙的左手和曾某丙的头部,曾某丙用店内的铁棍打伤廖某某的头部和左肩,曾某乙用店内的铁棍打伤朱某丁的头部。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曾某乙左手尺骨骨折构成轻伤,朱某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民警和检察干警组织了多次调解,但双方争执很大,表示绝不向对方低头。被害人廖某某以其丈夫朱某丁是正当防卫、被害人曾某乙的伤情鉴定是假的和被告人曾某丙不积极赔偿其损失为由,曾赴北京上访。案件起诉到双峰法院后,承办法官先后三次前往双峰县甘棠镇中心医院、双峰县中医院核查被害人曾某乙的病历,并赴娄底市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请教相关专家,核实了被害人曾某乙的伤情证据,还认真查阅了案卷五次,做到了对案件的细节、证据了如指掌。之后承办法官开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双方争执不下,谁也不愿意接受调解。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后,承办法官各方协调,联系当事人所在的镇、村干部,依靠基层调解组织共同做调解工作,在先后组织了十多次调解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终于达成了刑事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丙、朱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赴京上访的被害人廖某某自觉息访,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深深感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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