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因资金紧张,张某某先后两次出具借条向同乡人罗某某借款35000元,并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按约定归还,罗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双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05年判决张某某偿还罗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942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0年和2011年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做张某某的执行工作,张某某均承诺限期还款。2011年4月,张某某将自有的房屋以4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但张某某仍未执行判决。2012年1月,执行局再次要求张某某执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某未予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亲属与罗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付款58000元给罗某某,罗某某自愿放弃余款,并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