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撤销假释案件公示
(2014)娄中刑执行字第1334号
本院受理了社区矫正机关娄底市司法局提请的对社区矫正人员曹太平撤销假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撤销社区矫正人员曹太平假释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4年12月5日至10日。如对撤销社区矫正人员曹太平假释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地址:湖南省娄底市长青街东806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电话:0738-8261434,邮编417000),投诉人需留下联系方式如姓名、电话号码及详细地址等,本院不接受匿名投诉。
附件:撤销社区矫正人员曹太平假释情况。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社区矫正人员曹太平。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新化县司法局桑梓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太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曹太平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邵中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予以假释。社区矫正机关娄底市司法局于2014年12月3日以社区矫正人员曹太平自2014年9月以来,不按规定到新化县桑梓镇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思想情况,电话也联系不上,司法所组织其家人、村干部查找,均未找到,到2014年10月28日止已脱管超过2个月为由,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曹太平撤销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