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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废纸电梯口摔伤 未设禁入标志单位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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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双飞  发布时间:2014-11-27 15:09:38 打印 字号: | |

被告杨某系冷水江市某保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某医院与该保洁服务中心签订《后勤工作社会化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由保洁服务中心负责该医院的日常清洁工作。被告张某系该杨某雇请的员工,其工作职责是到该医院从事日常清洁工作,被告张某在工作时,将收集的废纸存放在医院营业大楼的七楼电梯房内进行出售,收入归个人所有,医院营业大楼总用七楼,安装了电梯,但电梯只能运行到五楼,六楼、七楼需步行上去。201310月,原告肖某到该医院被告张某处回收废纸,被告张某即带原告到七楼电梯房内取存放的废纸箱,原告进入电梯房拿了废纸箱之后,因疏忽从门口右侧电梯维修井口坠落至五楼受伤。经司法机关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与各被告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医院辩称自己与张某无雇佣关系,张某领原告到电梯房拿废纸完全是个人行为,其个人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与医院无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七楼电梯房虽然属于相对封闭地段,非公共通道,但其没有及时制止被告张某在此存放废纸,致原告在张某的指引下,顺利进入七楼电梯房并坠落电梯井,且电梯房无禁入标志,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失,结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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