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冷水江市某运输公司,成立于1978年4月,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8年12月,原告获得其所属金竹山运输站建设一栋四层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综合楼工程于2011年9月竣工,在原告尚未启动面向全公司员工进行出售时,被告张某于2013年9月份强占其中一套住房,并对该住房进行装修,期间,原告多次派人制止,也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占用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金竹山运输站的综合楼所有权人系原告,被告张某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用该综合楼中一套住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