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欠白某分红款3万元,白某借李某7万元,已到还款期。白某向李某讨要分红款,李某主张抵销,拒绝向白某支付分红款,于是白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分红款3万元。庭审中,李某再次提出抵销,并提供了白某向自己借款的确凿证据,白某也承认借款7万元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主张抵销,为什么就不用偿还白某3万元分红款了呢?《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相互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消灭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那么,抵销又有什么条件呢?《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均对抵销有明确规定,说的是抵销的两种分类。前者为法定抵销,即需要满足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主动债权已到期、给付相同种类之债及为非不得抵销债务四个条件时才能抵销。主动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抵销权人需要将抵销的意思通知对方,抵销才对对方发生效力。同时,给付相同种类之债的条件不是绝对的,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就是《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即法理上所说的合意抵销。回到本文所说的案例,李某欠白某3万元,白某欠李某7万元,两人互负债权债务,李某主张抵销,即李某的债权为主动债权,已到期,标的物均为货币,并且李某已经将抵销的意思通知了白某,所以李某主张抵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消灭3万元的债权债务,即李某无须支付白某分红款3万元,白某也无须再向李某支付7万元,支付4万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