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胡法官为我们做的辛苦细致的工作,挽救了我们家庭!” 10月12日,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谢某峰顺利领取剩余执行标的款项,紧握着法官双手感谢时,已是热泪盈眶。
2014年1月14日下午,匡某某驾驶中型客车与孙某某驾驶的低速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车上乘客谢某等十余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双峰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匡某某在行车前服用了感冒药,且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负全部责任,十余名伤者均不负责任。原告谢某因伤致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了日常生活能力,呈植物人生存状态,六个月的治疗即已花费医疗费用 80余万元,仍未痊愈,据法医鉴定其后续治疗每天的医疗费用高达2000余元。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3月1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谢某峰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30万元。双峰法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胡笑男根据复杂案情果断决定先去原告谢某住院的娄底市中心医院看望,了解其伤情,因当时原告的伤情尚未稳定,无法就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不能确定其损失,但原告的伤因治疗已花费医疗费用达48万元之巨,被告匡某家东凑西借仅支付160000元,原告方家属情绪十分激动,扬言要将植物人状态的原告送到被告家“上门”。经了解被告匡某所驾驶的中巴车投保了乘客座位险,保额300000元。承办法官胡笑男当即将此情况向庭室汇报,组织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相关领导对原告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该公司发送了先予执行裁定书,七天后,30万元人民币顺利送到原告家属手中,安抚了原告方激昂的情绪。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积极主动对被告匡某作调解工作,经多次劝解,匡某兄弟以车主身份有争议,试图将该案的责任推给几乎没有执行能力的弟弟,借此逃避责任。民三庭法官不辞辛苦,走访了该中巴车所在车队,了解实情后,督促法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司法医学鉴定,并迅速组织双方开庭,经开庭质证,审核认定原告谢某自2014年1月14日伤后至2016年6月4日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523219.56元。二年后,可能发生的费用不可估量。
针对如此巨大的损失,若只简单进行裁判,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后即可案件报结,但留在双方当事人心中的结没有解开,矛盾将会因判决书的送达而更加激化。解决此案的关键就是执行,关键中的核心即本案的损失程度怎样,双方当事人如何能接受并履行。承办法官没有放弃,一次次对双方当事人及来劝解的亲友作必要和详细的法律规定解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针对如此的结果,双方只能以“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原则来处理好这个案件。最终双方所要求的结果只相差20万元时,民三庭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作最后一次调解工作,通过大小数十次的调解,裁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匡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元人民币102万元,原告方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