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周某经外甥谢某介绍,以搞建筑工程为名来到广西南宁,并缴纳69 800元加入了一个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从“拉人头”中获利,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通过发展人数来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周某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在广西南宁承包工程为名,发展了其朋友周某某、同事欧某某,周某某和欧某某随后又各自发展了自己的若干下线。经各下线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下线人员,使被告人周某共发展了60余名下线人员。2009年6月,被告人周某晋升为“老总”级别,获得了非法利益。
2011年1月, 被告人晏某经其朋友刘某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从广西南宁搬迁至此)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以搞工程项目为名,发展了其妻子李某、朋友邵某,邵某后又发展了若干下线。2012年2月,晏某晋升为“老总”级别,获得了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晏某以“承包工程”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晏某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