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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四礼”与法官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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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革  发布时间:2014-10-27 08:17:15 打印 字号: | |
  “礼”文化是底蕴深厚、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著名国学经典“四书五经”中就有一个《礼》。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时说:“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在这里,总书记强调了一个“礼”字,可见“礼”在国家治理方面的重要性。而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圣人亦提倡,君子应“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笔者认为,孔子“四礼”思想对当代法官的品德修养很有启发。

                  “非礼勿视”——对不合乎礼节或规矩的人和事,不关注,不欣赏,不赞同。

  “非礼勿视”对法官的启示是,法官应注重对客观事物、案件事实的全面、细致、多角度观察。古诗说得好,“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说明事物是复杂的,观察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不一样。因此,审理案件时,法官既要认真听取原告的起诉,又要认真听取被告的答辩,对案件事实应全面客观综合分析,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亦防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法官还应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始终坚持惩恶扬善,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要大力弘扬、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周易》曰:“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法官应该学识渊博,细心观察,通晓事理,以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正确判断。

                      “非礼勿听”——对各种错误和谬论,不听信,不采纳。

  “非礼勿听”对法官的启示是,对于案件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欺骗、欺诈之词、各种弄虚作假的诉讼行为,法官应“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不断提高自己的辩证分析能力,辩明真假,分清是非,进而不予采信。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各种威胁和恐吓,法官应正气凛然,威武不屈,毫不退缩。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 对于社会上或坊间的各种谣言或谬论,法官就应该是“智者”,从而净化社会空气。“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有自己正确的评判标准,要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正确认定案件法律事实。

                    “非礼勿言”-----不合乎法律、政策的言论,不发表,不议论。

  “非礼勿言”对法官的启示是,法官应该谨言,应尊重案件事实,注重客观证据。不主观臆测,不先入为主。处理案件时,一切言辞均应为了化解纠纷、消除矛盾。《周易》言:“言行,君子之所以动天地也,可不慎乎?”“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法官作为案件裁判者,其一切言论均会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密切关注,因此,不能随意谈论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和其它不能透露的信息。对不利于大局、不利于团结、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任何言论,法官均不能随意谈论。对可能激化矛盾纠纷的言辞,亦不能随意出口。

                 “非礼勿动”----不该去的不去,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得的不得,不该做的不做。

  “非礼勿动”对法官的启示是,法官应慎行,应以“道德当身,不以物欲”。俗话说,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因此,法官的一切行为均应合符礼节,应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准则,应始终遵守“六条禁令”及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只有保持清廉、洁身自爱,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法官应慎独。东汉太守杨震的不朽名言“天知地知,子知我知,何谓不知”,振聋发聩,引人深思,法官应铭记于心,时刻警醒。哲人说:“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法官确是高风险职业,廉洁是其立身之本,“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因此,法官应清正为民,不断加强自律,从严要求自己,这样,“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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