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顾名思义,乃中国之学、中华之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之基因。《现代汉语词典》将国学解释为“我国传统的学术文化,包括哲学、历史学、考古学、语言学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当前中国研究国学的学者很多,但很少有人论及其蕴含的民事诉讼思想,下面,笔者重点谈谈民事诉讼的国学渊源,对中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或有一定的启发。
一、“讼”的原意及其衍变
诉讼的核心是“讼”,那么“讼”的原意是什么呢?答案就是战争。《周易》六十四卦中有一个讼卦,其曰:“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其意思是,如打不赢这场战争,就应撤退,然而他采邑中的许多族人却未因此遭受祸害。由此而衍变成现代诉讼制度,即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如估计难以胜诉或别的原因,就可以撤回起诉。在被告未反诉的情况下,原告不承担不利后果。《周易•讼》又讲:“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其意思是,如战争尚未取得胜利,则再次请求朝廷指令,并改变原来错误的作战方针,那么战争就会吉利并最终胜利。这也衍变成了现代诉讼制度,即原告起诉后还可变更诉讼请求及相应事实和理由,从而争取胜诉。
二、《周易》蕴含的民事诉讼思想
《周易》是著名的国学经典,是中华文化之根,系“五经”之一,其中蕴含了一些民事诉讼思想。
1.《周易》提倡诉讼审限。《周易•旅》曰:“山上有水,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其意思是,艮山上面有离火,构成旅卦。君子看到这个卦象后,在审判案件时要明察、慎重,及时审结案件,不能拖延积压案件。对此作形象理解是,“山上有火”指树木茂密的山上发现火情,情况万分危急,必须尽快扑灭。对此作抽象理解是,“山上有火”指发生矛盾纠纷,形成诉讼案件,就必须及时办结,及时化解。“不留狱”就是不拖延办案,不形成积案。
2.《周易》提倡对案件的“中止审理”和“暂缓判决”。《周易•艮》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其意思是,该什么时候停止就停止,该什么时候行进就行进,如果动与静都不失其时,恰到好处,那么就一切顺利。这就寓意,民事诉讼案件该尽快结案的就要尽快结案,该暂缓判决的就要暂缓判决,该中止审理的就要中止审理。
3.《周易》认为案件诉讼不能无休无止。《周易•讼》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其意思是,一件官司不可能永远进行下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不能过于提倡。笔者由此联想到我国此前的案件申诉和涉诉信访问题,不少当事人无理申诉、无休无止的上访,给人民法院带来很大压力,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凡事有始有终,有开头就有结尾。民事诉讼也如此,在按法律程序走完后,案件就已终结。当事人就不能无休无止的申诉或上访。对此,《周易•节》作了很好的解答:“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其主要思想是,国家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管理规范一切社会事务,同时也约束执政者自身行为。这里主要强调一个“节”字。“节”的本意就是节制、控制、规范。孔颖达《周易正义》言:“节者”即“制止之义”。而朱熹《周易本义》讲得更为透切:“节者,有限而止也。” 可见,《周易》思想对彻底解决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笔者认为,要彻底化解此难题,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实现“有限而止”,杜绝无休无止。
三、孔子的民事诉讼思想
孔子是中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是儒家学说的创始者。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后世尊称其为“文圣”。
1.孔子的“无讼”司法理念。孔子曾任鲁国大司寇(当时最高司法长官),后又升代理宰相,“摄相事,鲁国大治”。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篇第十二》)。其意思是,审判诉讼案件,我和别人差不多。但一定要尽力使诉讼案件不发生才更好。据史书记载,鲁国曾“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可见孔子的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实现。这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最高境界。
2.证据认定应全面核实,综合分析。孔子曰:“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论语•卫灵公篇第十五》)其意思是,大家都厌恶他,一定要认真调查;大家都喜好他,也一定要认真调查。就如民事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邻里关系好,另一方则差,而必要的证人均给过错方即关系好的一方做有利证词,却给有理方即关系差的一方做不利证词。这时,法官就必须深入调查案情,全面核实证据,必要时还可依法收集证据,并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依法认定。从而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判决。
3.案件定性应重证据,不先入为主。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抑亦先觉者,是贤乎!”其意思是,不预先怀疑他人欺诈,也不毫无根据地猜测他人不诚信,并能及早察觉出来,这一定是位贤者吧!孔子的观点与今天的司法理念完全一致,并对政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四、《周礼》的民事诉讼思想
《周礼》是著名的国学经典,也系“五经”之一。《周礼》中有全面、系统和具体的民事诉讼思想。
1. 民事调解制度。《周礼•地官司徒》言:“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调人”是周代设置的官职,具体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这就说明周代已有十分规范完善的民事调解制度,客观上为周朝八百年国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周礼•天官冢宰》云:“听师田以简稽,听闾里以版图,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这里的“听”就是审判的意思,这里的“以”就是依据,这里的“简稽”、“版图”、“书契”、“质剂”都是民事诉讼证据。《周礼•天官冢宰》又言:“凡民诉,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由此可以说明,周代审判民事案件非常注重诉讼证据。
3.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周礼•天官冢宰》云:“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市师”、“胥师”、“贾师”都是周代不同级别的法官,“市师”只审判大的民案,小案则由“胥师”、“贾师”负责审判。《周礼•天官冢宰》还讲:“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所而断之。” 其意思就是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地方的法官负责审判。说明周代已有严格的案件级别管辖。
4.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周礼•地官司徒》言:“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这里的“一旬”、“二旬”、“三旬”、“三月”、“国期”都是案件的诉讼时效,这里的“听”就是受理,也就是说,在规定期间内起诉的则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5. 民事诉讼评估制度。《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司市……以贾民禁伪而除诈。”其意思是,司市官依靠善于辨别货物优劣、真假的胥师、贾师等官员对货物进行鉴别,以防止欺诈行为。同时还规定:“司市,以陈肆辩物而平市……以量度或贾而征??。”其意思是,司市官负责对货物认真进行辨别,以合理评估其交易价格。说明周代已有严格的评估制度。
此外,《周礼》中还阐述了周代的巡回办案制度、简易程序规定、当庭宣判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制度,一审终审与二审终审、三审终审并存的制度等,限于篇幅,不再具体阐述。
五、《尚书》的民事诉讼思想
《尚书》是著名的国学经典,也系“五经”之一。《尚书》蕴含了民事诉讼思想。
1.审判权由专门机构及其“法官”独立行使。《尚书•立政》记载,周公对周成王曰:“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匀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之。”“惟有司之牧夫。”其意思是,从今以后凡文王的子孙后代,千万不要自误,特别是对于司法诉讼要十分谨慎,必须依靠专门的主管部门去处理,并由“法官”具体负责办理。我国现代司法理念与此完全类同,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2.任何人不得干涉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尚书•立政》记载,周公对周成王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其意思是,文王并不兼管诉讼案件的判处,而是完全交给主管部门及其“法官”负责,不去干涉他们的诉讼事务。周公还说:“其勿误于庶狱。”“时则勿有问之,自一话一言。”其意思也是,我们不要干涉诉讼案件的判处,更不要包办代替。这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很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