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起团伙涉恶典型案件分别是何爱国、张人明等11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案,曹传武等9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叶冠清等7名被告人抢劫、抢夺、寻衅滋事案。
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爱国、张人明等11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承包工程、赔偿损失等为由,多次采取阻工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74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新化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爱国、张人明有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均并处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他9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传武等9名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某镇酒吧门口等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曹传武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8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冠清等7名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持刀棒等凶器在某镇单次或多次抢劫他人财物8万余元、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城区多次乘人不备抢走他人项链等财物,叶冠清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他被告人获二年零十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