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涟源市枫坪镇男子刘某在工地上因工死亡,其家人获赔925810元。事后,刘某的父母与妻儿在如何分割这笔赔偿款上引发争议,对簿公堂。日前,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判令死亡赔偿款中361330.08元归原告刘某的妻儿所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此后,就赔偿款如何分割的问题,令刘某的家属起了争议,经村委,镇政府调解未果后,刘某的妻子、儿子、女儿将刘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项目部赔偿款包括一次性补偿原、被告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处理工亡事故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停尸费,扣除被告为处理工亡的往返交通、食宿、停尸、丧葬费等费用189248元,剩余赔偿款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为735932元。经法院核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应为死者之父母、子女,其中,父母的供养年限酌定为十五年;剩余的赔偿款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五人均分。原告刘某的子、女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款由法定监护人保管。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