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李某生意亏损,向童某借款。童某见李某回本无望,又碍于朋友关系,颇为犹豫。李某承诺月息四分五,按月付息,借期两个月,高息的诱惑使得童某下定了决心借给了李某50万元。借款到期之后,李某一直没有还本,但是付清了2013年5月之前的利息,共计62万余元,之后便既不还本,亦不付息。2013年8月童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本金。经过庭审,合议庭确认了上述事实。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童某借款15万元。
50万元本金最后法院只判决李某偿还被告15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这是因为法律对借款的利息有限制性的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李某已经交付的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折抵了本金,这也就是50万变15万元的“神奇之处”。从这个简单的案件想要提醒大家的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高息借贷关系很容易瓦解,借款人能顺利还上钱还好,还不了走上诉讼的道路便是给自己徒添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