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陆某借杨某11万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期两个月,月利息一分五,到期还本付息。2014年8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陆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陆某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庭审中,杨某提出自己曾经于2008年至2013年进行多次催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鉴于杨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催讨行为,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一般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均为两年,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已过并不是失去起诉权,失去的是胜诉权。也就是说,无论借款的日期多么遥远,只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两年内主张一次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一直中断再开始,中断再开始,两年的诉讼时效就没有过,当然,诉讼时效最长不得超过20年。而如果诉讼时效过了,法官不能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此时,当事人如果以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就会败诉,即所谓的失去胜诉权。暂且不说借款属实但是以诉讼时效抗辩是否道义,对于债务人来说,诉讼时效确实是规避还款义务的一把利剑。而作为债权人来说,就应该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债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自食败诉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