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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未交付前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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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碧  发布时间:2014-10-10 16:35:09 打印 字号: | |

    段某少时父母离异,随母生活,到了成家立业的年纪,段某找段父要求其尽父亲的义务,段父同意在段某买房的时候支付40%的房款。但是,段某买房的时候,段父却打了退堂鼓,不愿意出房款。段某将段父告上法院,要求段父支付40%的房款。法院依法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

也许你会疑问,为什么明明答应给房款,后来反悔就可以不用支付房款了?这是因为给房款是一种赠与,赠与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段父答应给房款而且段某接受的那一瞬间开始,段父就有为段某支付40%的房款的义务,但是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段父没有把钱给段某之前,段父可以反悔,这种反悔的法律效力在于可以使之前的赠与不复存在。这也就是法院驳回段某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但是,赠与的承诺不要轻易给,虽然法律赋予反悔的权利,但是这权利带来的或许是用金钱也买不到的亲朋好友之间的疏离。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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