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将至,又将是旅游的黄金时期,也许大家都在安排一个美好、愉悦的国庆旅行而忙碌着。但近年来,随着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纠纷也越来越多,游客在旅游途中受伤,该如何索赔呢?这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大家可以从下面的小案例中获得一些启示:
陈某某、袁某某、阙某某等三人系湖南有线某网络公司员工,8月初,该公司与湖南娄底某旅行社签订团队旅游合同去青岛旅游。孰料,出发当天,在娄底冷水江市驶往长沙黄花机场的高速路湘潭路段上,旅行社租用的中巴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造成陈某某、袁某某、阙某某等三游客受伤的事实。后三游客向旅行社索要赔偿时被旅行社以其所受损伤系交通事故,应由中巴车车主赔偿为由拒绝赔偿,陈某某等三人便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近日,娄底冷水江市法院审理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受伤游客陈某某等三人各项损失费用80516余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既然与三原告所在公司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效力当然对三原告有效,故三原告与旅行社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基于合同有保障旅客在旅行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现三原告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旅游,在旅行的过程中,因旅行社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确保游客安全,造成三原告受伤,应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旅行社辩称的系车主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要求免责的辩解,因三原告系基于旅游合同之诉,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不予认可,但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起诉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国庆假期将至,又将是旅行的黄金时期,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要尽量选择资质老、口碑好的旅行社,并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过程中,注意自己人身财产安全,万一发生事故,要保存好证据以备维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