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新化法院对一起私藏鸟铳打猎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某与黎某乙(另案处理)相约至新化县桑梓镇黄泥桥村红岩岭(当地又名“大坪里”)山中打猎。次日上午,被告人黎某某与黎某乙持鸟铳先至红岩岭山中打猎,10时许,被告人黎某甲也持鸟铳上山一并与黎某某、黎某乙相会,三人返回时被黄泥桥村村民发现。当日,新化县公安局桑梓派出所民警将黎某甲、黎某某抓获,并从二人家中扣押了各自所持的鸟铳。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黎某甲、黎某某所持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能正常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