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一对再婚夫妻。2012年登记结婚之后,因为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经协商两人决定和平分手。岂料两人拿着结婚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竟为离异,民政局工作人员拒绝为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建议两人来法院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接收此案后,立即与刘某、张某联系并进行调解。经了解,原告与被告确系2012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告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变更婚姻状态导致户口本上仍为离异。双方自愿离婚,且并无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在征得双方的同意之后,法院当场主持调解,两人顺利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其他纠纷,只因原告怠于去公安机关变更婚姻状态致其无法在民政局离婚而来法院寻求帮助。在双方同意和遵循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法院迅速为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审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