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佘国华利用担任湖南科技学院院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石某某、郑某某、周某某、陈某等人在学院工程承包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112万元。其中收受石某某75万元,收受郑某某16万元,收受周某某11万元,收受陈某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佘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湖南科技学院院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佘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仅对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进行了辩解。法庭休庭评议后,决定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