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套房屋欲出售,杨某中意,经过讨价还价后决定以98万元的价格买下,并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价款支付给李某,并约定三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就约定事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秦某联系到李某,欲以110万的价格购买房屋,但是房屋必须当即过户,房款先付20万,余下的90万元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李某心想着多的12万元不要白不要,把98万元退给杨某便是,更何况还没有过户。于是,李某与秦某签订了合同,并当即将房屋过户给了秦某。约定的过户时间一到,杨某便约李某去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告诉杨某房屋已经卖出,次日会将钱退给杨某。杨某当然不愿意接受,协商不成,便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依法受理,经过庭审查清事实后,法院将房屋判归秦某所有。同时告知杨某,如果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房二卖,房屋归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人所有;若两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则归先付款的人所有;若两人均未付款,房屋则归先订立合同的人所有。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卖方不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则是违约,所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主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