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双峰县井字镇的原告曾女士在荷叶法庭签署了一份由花门法庭顺来的民事调解书,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最终得以顺利调解。
原告曾女士于井字镇经营店面,因与家住花门镇的被告刘某发生经济纠纷而诉至花门法庭,经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及对被告刘某进行耐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还款意向。花门法庭制作民事调解协议并由被告刘某签字后,考虑到原告曾女士家住井字镇,并自家经营店面,频繁往返井字与花门签署、签收各类法律文书颇有不便,故通过电话方式征询曾女士意见,曾女士表示更乐意在荷叶法庭签署此份还款协议。花门法庭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于是联系荷叶法庭,将协议转至荷叶法庭由曾女士签署并送达民事调解书正本。
花门法庭用实践行动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高效、便民司法,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