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对本县第一起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的犯罪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9月底,被告人蔡某某在双峰县走马街镇其朋友处购买了一套群发短信的“伪基站”设备,后又添置了蓄电池、充电器等设备,将短信群发器等一并安装到牌照为湘KXXXXX的面的车上。2013年10月初,蔡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该辆面的车,在浙江等地群发诈骗短信牟利,其中一条内容为“复制卡”的诈骗短信已被群发111335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邓某某利用发送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111335条,已达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鉴于本案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