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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下山崖被车压 法院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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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欣 肖军晖  发布时间:2014-08-22 08:33:1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涟源法院民三庭依法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至此,一起是否适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交通事故案件成功审结。

    2012年8月1818时许,原告陈某等3人搭乘被告吴某驾驶的新车从新化驶往涟源,车辆行经涟源市岛石镇麻溪村公路90度急转弯地段时,因刹车和方向盘失灵冲入20余米深山下。车辆下坠过程中被小树阻挡缓冲,原告陈某被抛出车外后又撞到一棵大树,下坠车辆反弹压在了原告身上,经消防大队6个多小时的救援,晚上12点原告陈某被救出。经诊断,原告陈某为挤压伤综合征,急性肾损伤(尿毒症),背腹部软组织感染,尿路感染,多发性周围神经损伤,左腓总神经损伤,抢救花费近20万元,经鉴定构成一个柒级伤残、两个拾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单方事故,被告吴某在驾驶过程中未保障车辆的行车安全,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小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被抛出车外后,与小车已经分离的状况下,又被小车压在身上,原告此时应系小车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8 000元,被告吴某应承担的部分由原告自行与其另外协商。

    【法官说法】

    关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转换之争,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来已久。传统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车上的人员即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不属于本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但在实际事故发生时,应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如何认定。上述案例可以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可以是一段时间,从车辆冲出公路开始,一直到车辆坠落停下,原告陈某从车上甩出坠落后即应按第三者处理,故该案原告陈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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