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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滥用 民事责任不能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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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陈 容  发布时间:2014-08-15 11:47:1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涟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曾某与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谭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

    2013年6月22,被告曾某、某有限公司以扩大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谭某借款现金60万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谭某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人:曾某,2013622号”的借条一张,被告某有限公司在借据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曾某系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谭某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曾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上转账60万元。后原告谭某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曾某因负债累累早已失踪。无奈之下,原告谭某于201442将曾某、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有限公司辩称,曾某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根本不知情,故公司不需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某、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谭某出具了借条,被告曾某在借款人一栏签字并领取了借款,应认定被告曾某与原告谭某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某有限公司在借款人一栏加盖了公章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告谭某有理由相信被告曾某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故应认定两被告系共同借款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谭某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广大商业人士,公章对外代表的是公司的权益,规范公章管理,防范公章的滥用,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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