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李某欠白某3万余元,立有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日期。2011年5月,白某向李某要求十天内还钱。十天期满,李某未如约还款,白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自信满满的白某一看到李某拿出的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欠款3万余元,2009年7月所立欠条作废)就傻眼了,但是也承认字是自己签的。白某不知这收据从何而来,得知是饭桌上签的,白某辩称自己喝醉了,所立收据无效。李某坚称,自己是在饭桌上把钱还给白某的,为了感谢白某借钱给自己,特地请白某吃饭,白某收到钱之后写下了这张收据,但因欠条没带,所以注明2009年7月所立欠条作废。但是白某没有证据证明他所说属实,承办法官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如若白某所说属实,白某就是用自己的钱为自己醉酒的行为买了单,再后悔也已经改变不了出具了收据的事实。退一万步说,醉酒都不是免责的理由。